同时,褚中喜律师大量使用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获得的证据为己所用,以其之矛击其之盾,充分论证本案是一起报案人假借刑事报案为名、意图利用司法公权力侵占孙瑞杰股权的冤错案,如不及时纠正,可能影响地方的招商引资,挫伤外地客商投资边疆的热情和信心。
为减轻二审法官的工作压力,褚中喜律师又频繁奔波在内蒙古及呼和浩特的人大、监察委、纪委、政法委、检察院、法院等机关,随后又申请主审法官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时申请参加审判委员会对该案的讨论并发表意见。在确定案件即将上审判委员会后,褚中喜律师又将案件材料和辩护意见邮寄给每一位审判委员会委员。
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最终接受了褚中喜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了一审有罪判决,宣告孙瑞杰无罪。从一审无罪到检察院抗诉二审发回重审,再到重一审有罪,上诉后最终到二审无罪,过程可谓艰难曲折。
孙瑞杰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得到支持
二审宣判无罪之后,孙瑞杰向一审回民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损失。2019年11月7日,回民区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决定向孙瑞杰支付被侵犯人身自由907天的赔偿金28.655758万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
接到赔偿决定,孙瑞杰认为回民区法院既没有公开赔礼道歉,也没有消除影响,精神抚慰金赔偿过低,向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20年6月10日,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维持了回民区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
与此同时,孙瑞杰也向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公安机关赔偿前期因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错误羁押19天的国家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公安机关认为,二审宣告无罪的案件赔偿义务机关是一审法院,其不是赔偿义务机关,驳回赔偿申请。
孙瑞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也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一审法院,并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维持了回民区分局作出的驳回赔偿申请决定。
孙瑞杰当然不服,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这一次,回民区公安分局还提出了不予赔偿的新理由,其认为孙瑞杰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超过了二年国家赔偿时效。
2020年6月9日,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撤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和回民区分局作出的驳回决定,责令回民区分局赔偿孙瑞杰被羁押19天的赔偿金6588.25元和1500元的精神抚慰金。
至此,孙瑞杰的国家赔偿部分告一段落。孙瑞杰说:“这点赔偿,根本弥补不了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但并不特别在意。但必须依法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党纪、政纪及法律责任,不然以后这样践踏民营企业家权利的案件还有可能会发生。”
孙瑞杰案件的意义何在
孙瑞杰案是在中央密集出台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大背景下出现的典型案例。民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运行关乎就业、税收、地方经济发展等重大问题,而民营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部分不规范行为有其历史原因,不应轻易动用刑法一刀切地解决,对于已经出现的冤错案更要及时纠正,降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