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
孙瑞杰被抓后,先聘请了内蒙古的当地律师,但律师劝孙瑞杰“识时务者为俊杰”,认罪认罚。但在某中级法院工作的孙瑞杰的儿子,认为其父不构成犯罪,在法官同事的建议之下,找到了同样为湖北人的褚中喜律师,希望能为其父作无罪辩护,同时委托褚中喜就其家人在呼和浩特被绑架一案提供法律服务。
褚中喜律师认真研究完案情后,认为孙瑞杰既不构成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也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同意为孙瑞杰作无罪辩护。
在公安侦查阶段,褚中喜律师向办案公安机关发出法律意见书,指出,孙瑞杰为法人代表的绿蒙公司不是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绿蒙公司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也尚不成就,孙瑞杰不可能构成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同时,与涉嫌违规办案的当地劳动部门打起了行政官司。公安机关觉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确实不能成立,只好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但旋即又以涉嫌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继续羁押孙瑞杰。
在回民区法院一审开庭时,针对职务侵占罪的辩护逻辑,褚中喜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指出,孙瑞杰只有投资目的,并无侵占故意,起诉书指控其职务侵占一辆价值6万元五菱小汽车,但孙瑞杰在绿蒙公司的实际投资达到5000余万元,两相比较,差距太大,明显有违常理。
2015年8月23日,绿蒙公司购置了一辆五菱牌轻型客车,并登记在公司名下,11月份孙瑞杰自行决定将该车抵顶给公司会计孙某军,作为公司拖欠其工资的补偿。孙某军又将该车抵顶给王某,抵偿孙某军所欠王某的工程款11万元,该车于2016年5月办理了过户手续。
褚中喜律师认为,对五菱小汽车的处理,是正当的资产保护行为,且关于五菱小汽车的鉴定存在重大疑问。公司确实拖欠会计孙某军的多个月工资未发,在这辆车的实际用途已经不大的情况下,以车抵工资有何不妥?揪住这么一个几万元的小汽车,就指控孙瑞杰犯有职务侵占罪,构陷意图明显。
针对挪用资金罪的辩护逻辑,褚中喜律师指出,孙瑞杰缺乏挪用资金的主观故意,双控账户资金所有权不属于绿蒙公司。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公司资金使用权,如果不属于公司资金,则无所谓挪用的问题,而是与资金所有权人之间的经济纠纷。
检察院指控孙瑞杰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绿蒙公司资金人民币385.5万元,其中100万元已退还,其余285.5万元未退还,属数额较大不退还。在案银行流水显示,绿蒙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至2015年8月期间,分五笔转入孙瑞杰弟弟孙某军任负责人的楚雄内蒙古分公司账户239.5万元,该款进入楚雄内蒙古分公司之后立即被取现,其中有140万元存入绿蒙公司出纳孙某兰的个人账户,之后该款项部分被取现,部分转账给他人,有一笔转账经调查核实用于绿蒙公司支付拆迁费用,另外孙某兰的该个人账户有绿蒙公司账户转入的大量钱款并用于支付绿蒙公司相关费用的情形,故在案既无证据证实上述转款行为的指使人是孙瑞杰,亦无证据证实上述款项系孙瑞杰个人使用,所以,原判认定孙瑞杰挪用绿蒙公司239.5万元的证据不足。
起诉书指控孙瑞杰通过湖北浩瑞公司账户挪用绿蒙公司资金146万元,事实上,2014年7月16日、7月22日,绿蒙公司账户向孙瑞杰妻子任法人代表的湖北浩瑞公司账户分两次转款146万元,其中有70万元进入了孙某兰账户后被取现,取现后用途不明,故认定该70万元系孙瑞杰使用的证据不足。
孙瑞杰与绿蒙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经营合同书中约定“首期5000万元在新法人依法注册产生后五个工作日到位,剩余款在土地摘牌时全额到位”,现土地未摘牌,而绿蒙公司银行流水显示孙瑞杰实际转入绿蒙公司账户款为5150万元,绿蒙公司未给孙瑞杰出具相关收款凭证,亦未进行过结算,故孙瑞杰转入绿蒙公司5000万元以外资金的性质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