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5日,回民区法院在审理孙瑞杰案时,本来作出的就是无罪判决。但宣判后,回民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决定支持抗诉。二审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回民区法院重审时,在原有证据几无变化的情况下,却判处孙瑞杰有期徒刑三年。孙瑞杰不服上诉,2019年7月23日,呼和浩特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宣告孙瑞杰无罪。
孙瑞杰案的案情并不复杂
孙瑞杰是湖北省安陆市人,曾担任过某行政机关党委书记,后辞去公职下海,在朋友和地方政府的帮助下,经商获得了成功。朋友向他提议,国家对边疆地区有政策倾斜,在那里创业可能有一些税收优惠。孙瑞杰经实地考察后觉得确实可行,2013年8月,决定投资呼和浩特市绿蒙啤酒厂地块这一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合作开发。
内蒙古绿蒙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蒙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股东为谭某、刘某。8月,孙瑞杰与绿蒙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合同,约定孙瑞杰负责筹集绿蒙啤酒厂地块项目改造所需资金1.2亿元,占绿蒙公司股权52%,孙瑞杰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先期投资5000万元在新法人依法注册后5日内到账,剩余款在土地摘牌时全额到账。
公司法人变更后,2013年8月19日至10月17日间,孙瑞杰及其控制的公司分四笔陆续打入绿蒙公司账户5150万元,其中的5000万元缴付给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2014年3月,绿蒙公司与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签订协议,蓝天公司承建绿蒙西部建材城项目的毛坯工程,支付4000万元保证金,邹天(化名)系蓝天公司副总经理。4月21日,邹天的儿子向绿蒙公司转账2400万元。
5月,孙瑞杰与邹天签订500万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一个月,用绿蒙公司股权作质押。后绿蒙公司转出500万元到孙瑞杰妻子张建英个人账户。
6月,孙瑞杰与邹天签订了项目合作经营合同,约定邹天与孙瑞杰合作经营绿蒙开发项目,孙瑞杰将其持有的绿蒙公司股权中的20.8%、股本金624万元转让给邹天,邹天受聘为公司总经理,承担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此后,从2014年6月开始,到2015年6月,孙瑞杰与邹天发生了一系列的资金往来,基本都是通过绿蒙公司账户转进转出。孙瑞杰一方接受账款的有其妻子和公司会计人员的个人账户,也有其控制的公司账户。
后来由于股东间发生矛盾,孙瑞杰也和邹天产生分歧,在内蒙古当地生活的公司股东举报孙瑞杰,引发此案。
孙瑞杰一案的焦点是,即后来孙瑞杰是被以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提起公诉。但最开始,2015年12月,孙瑞杰是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的,并采取网上追逃等措施,后对孙瑞杰跨省抓捕。当时,有农民工因拿不到劳动报酬到回民区政府门前要说法,公安局就对孙瑞杰立案侦查并抓捕。
但是,绿蒙公司是发包方,不是施工方,不是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孙瑞杰作为绿蒙公司的法人代表,不可能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责任主体。
2016年7月1日,回民区公安分局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但释放当天,孙瑞杰没有走出看守所,而是以涉嫌挪用资金的新罪名被继续刑事拘留。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最终以孙瑞杰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两罪,向回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过审查,回民区检察院于2017年4月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8至9年的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