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有财务总监陈某2014年7月16日书写的说明称,“公司还孙瑞杰款126万元,同时公司向孙瑞杰借款50万元(现金),本次实际还孙瑞杰76万元”,因此,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该76万元是公司偿还孙瑞杰款的可能性,故认定孙瑞杰挪用绿蒙公司146万元的证据不足。
褚中喜律师分笔分析了所谓挪用资金的性质,提出,有充足的客观书证证明指控的第一笔挪用500万元属借款性质,第二笔20万元和第三笔126万元属还款性质,而第四笔到第八笔都发生在邹某实际控制公司之后,此时孙瑞杰并无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二审撤销重审有罪判决宣告无罪
庭审结束后,褚中喜律师又十余次奔波于北京和法院之间,不厌其烦地同案件承办人、庭长、该院院长沟通联系,进一步陈述无罪辩护意见。为了减轻合议庭作出公正判决的压力,无保留地向检察机关提供了《辩护词》,希望检察机关能听到律师的意见。
根据在看守所会见孙瑞杰获得的线索,褚中喜律师向纪委、监察委、政法委等机关对违法办案行为进行了反映。无数次奔波在呼市中级法院和呼市检察院之间,希望能够催促本案尽快作出判决,让错案得以及时纠正。
这期间,接到某人打来的威胁电话:“你必须退出本案的辩护,如果由于你的‘强词夺理’最终让孙瑞杰无罪释放或取保候审,你就是死路一条!”此前,也曾发来威胁邮件,褚中喜律师没有理会,但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承办法官作了案情通报。
对方可谓故伎重演,在一审中,也曾用这种办法威胁过孙瑞杰家属原聘请的律师。但比这一次更严重的是,对方派人直接到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及原辩护律师远在农村的父母家闹事,逼迫辩护律师退出此案。为了家人安全,也为了不给律师事务所添加不必要的麻烦,原律师最终选择了退出此案的辩护。
褚中喜告诉本社记者,律师如同消防队员,一旦接受委托,依法为被告人辩护,是律师天职,非法定事由,绝对不能退却,这是律师责任使然。消防官兵即便面临牺牲的可能,也得冲进火海救人灭火。
2018年5月25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在审理孙瑞杰案后,一审作出了无罪判决。褚中喜律师当时就预感到回民区检察院会建议上级检察院抗诉,但他认为,上级检察院应该会撤回抗诉,即使抗诉了,二审呼和浩特中级法院也会维持一审无罪判决。
没有想到的是,抗诉之后,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支持抗诉,二审呼和浩特中级法院以“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需进一步查证”为由,裁定撤销原无罪判决,发回重审。2018年8月23日,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在其官网发布一则“呼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发回重审”的新闻。更没有想到,重审时原来作无罪判决的回民区法院会改判有罪。但是,正义的脚步虽然迟缓,最终还是抵达了终点。
经过二审开庭,褚中喜律师与呼和浩特市检察院的出庭检察官进行了异常激烈的辩论,法庭上可谓唇枪舌剑,剑拔弩张,互不相让。一直关注本案进展的孙瑞杰老家湖北省安陆市的相关政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也不远千里,前来旁听。旁听人员告诉褚中喜律师,孙瑞杰在安陆市体制内是德高望重、与人为善的领导干部,他们之所以远道而来,是因为内心的一份敬重。
褚中喜律师向法院出示了多份书面证据,证明在案发时邹天为绿蒙公司的负责人,掌管着公司的财务大权,孙瑞杰对绿蒙公司的现金支出没有支配权,根本就没有挪用资金的便利条件。即便存在使用绿蒙公司资金的事实,也是邹天的批准和同意的,只是正常的拆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挪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