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不要因为贪图小利而吃大亏
时间:2024-11-21 17:32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杨刚)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严峻,犯罪分子以“跑分”洗钱为主要形式的作案手段层出不穷,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一些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贪图小利,主动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卡内资金,沦为犯罪“工具人”,从而触犯法律。
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被告人王某通过网络结识一跑分犯罪团伙,该团伙承诺使用王某名下的对公账户进行转账跑分,每使用三天给王某一万元报酬。王某被利益冲昏了头脑,明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能出租、出售,为牟取高额非法利益,仍将自己名下的对公账户及U盾提供给犯罪团伙用于接受违法资金。
经查,9月4日至9月6日,被告人王某出租的对公账户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犯罪程度,共计接收资金人民币129万余元,被告人非法获利1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手段日益新颖,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较多的案件类型。
在此,法官提醒:要注意个人隐私的保护,不要轻易把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随便借给其他人使用,更不能在明知对方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还要提供以上信息,不要贪图小便宜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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