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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供热新条例通过 供热企业将“直管到户”(4)
时间:2014-03-31 14:22  浏览次数: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解析

  济南现行供热报停规定是,具备分户控制的单户、整单元或整栋楼且能单独控制的用户可以报停,需缴纳供热总价15%的热网成本运行费。

  举例说明,如果一户居民平常要缴纳3000元采暖费,那么某年不想用热时就需要缴纳450元的报停费。与此同时,供热还禁止“连坐”。所谓供热“连坐”是指,对于老的串联式供热系统,因有的用户欠交热费,上下邻里都得停暖,深为群众所诟病。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虽供热具有户间传导等特殊性,但是否接受用热服务是用户的权利。《条例》规定了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关键词

  【热企负责】

  热企将一条龙式负责

  【法规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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