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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改革城市管理执法体制 建执法人员退出机制(2)
时间:2016-01-15 11:03  浏览次数: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省法制办要求执法人员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原则,增强“保护合法、服务守法、制裁违法”意识,对当事人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劝诫为主,防止“以罚代管、只罚不管”。进一步规范文明执法行为,加强执法为民理念教育。通过建议、提示、解释、告诫或制发执法建议书等方式,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

 

  强化对违法执法行为责任追究 建立执法人员退出机制

  《意见》要求,2016年年底前,各级各部门要完成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清理和审核公告工作,没有经过审核并公告的行政机关,不能开展执法活动;同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认证并考试合格的,不能取得执法证件,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把好执法人员入口关。今年要对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确保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执法,并要建立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对已经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及时注销执法证件。

  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长期在基层和一线执法的人员在考核、奖励等方面予以倾斜,建立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制度,坚决处理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的氛围。

  《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情形、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责任追究方式,并加大追责力度。对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

  在济南、淄博等6个设区市和3个厅局开展试点

  自2015年5月1日《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我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主线,以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试点为抓手,完善行政执法监督配套制度,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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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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