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4月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山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量化问责规定(暂行)》有关情况。记者了解到,《规定》今年4月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明确对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规定》主要明确了8种量化问责的情形,主要包括:未按照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完成整改,未按照序时进度完成整改,或者虚假整改、表面整改的;对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研究部署不到位、任务分解不到位、抓落实浮在表面,导致污染防治攻坚战系列文件确定的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重点工作任务目标未完成的;国家及山东省组织开展的污染防治攻坚战督查检查行动中,新发现问题或者交办问题整改不到位达到一定数量的;环境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县(市、区),有3个月连续在全省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排名中靠后的(且在综合指数排名中也靠后的);发生重大生态环境保护舆情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发生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突出环境问题且解决不力的;对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后没有如实报告、及时整改,问题整改过程中弄虚作假、边改边犯的;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同时,根据不同问责情形,分别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镇、县、市、省直四级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未按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完成整改事项,数量达到2个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县(市、区)长或者设区的市管辖的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及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问责;达到3个的,对县(市、区)长或者设区的市管辖的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及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问责;达到4个的,对县(市、区)委书记或者设区的市管辖的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及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问责。在同一个设区的市,出现被问责的县(市、区)委书记或者设区的市管辖的开发区党工委书记人数达到2人,则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设区的市副市长及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问责;达到3人的,则对设区的市市长及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问责;达到4人的,则对设区的市市委书记及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问责。
《规定》明确,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主要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移交移送,并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向社会公开。另外,符合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和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规定的应予容错纠错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