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宗教和传统风俗习惯得到尊重。西藏现有各类文物点4,277处,布达拉宫、罗布林卡、大昭寺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拉萨、日喀则、江孜被列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西藏博物馆被列为国家一级博物馆。西藏现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6个,自治区级323项,市级76项,县级814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68名,自治区级227名,民间藏戏队117支。其中,格萨尔、藏戏于2009年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国家积极保护和发展藏民族医药,西藏现有藏医医疗机构19所,在50多所县医院设有藏医科,藏医服务网络基本覆盖全区。国家尊重和保障西藏各族人民按照自己的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和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他们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正常的宗教信奉、祭祀活动以及参加重大的宗教和民间节日活动的自由。西藏现有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787座,住寺僧尼4.6万余人,活佛358名。寺庙学经、辩经、晋升学位、受戒、灌顶、修行等传统宗教活动正常进行,每逢重大宗教节日都循例举行各种活动。活佛转世作为藏传佛教特有的传承方式得到国家的尊重。民主改革以来,已有60余名新转世活佛按照历史定制与宗教仪轨得到批准认定。信教群众家中普遍设有经堂或佛龛,转经、朝佛、请寺庙僧尼做法事等宗教活动正常进行。西藏自治区及其7个地市均设有佛教协会,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办有佛学院、印经院和藏文会刊《西藏佛教》。寺院的壁画、雕刻、塑像、唐卡、经卷、法器、佛龛等宗教文化载体,得到保护和修缮。大量宗教文献典籍得到抢救、整理、出版。各寺庙的传统印经院得到继承和发展,现有木如寺印经院、布达拉宫印经院等大型传统印经院近60家,年印经卷6.3万种,民间经书销售摊点20家。
少数民族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行政司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教育等各领域的合法使用,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中可以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卷。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地方广播电台每天用21种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播音,边境地区民族语广播电视的覆盖率进一步提高。国家在民族地区推行双语教学。截至2013年,全国共有1万多所学校使用21个民族的29种文字开展双语教学。全国现有民族高等院校15所,在校生约24万人。继续在高校招生中对民族地区给予倾斜,坚持对少数民族学生在高考时适当降分或加分和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原则,并对人口较少民族的考生给予一定的特殊照顾。
藏语文学习使用受到法律保护。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法规,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和公告都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在司法诉讼程序中,对藏族诉讼参与人都使用藏语文审理案件,法律文书也使用藏文。各单位的公章、证件、表格、信封、信笺、稿纸、标识以及机关、厂矿、学校、车站、机场、商店、宾馆、餐馆、剧场、旅游景点、体育场馆、图书馆等的标牌和街道、交通路标等,均使用藏、汉两种文字。西藏共有14种藏文杂志、10种藏文报纸。西藏人民广播电台开办有42个藏语(包括康巴语)节目、栏目,藏语新闻综合频率每天播音达21小时,康巴语广播频率每天播音18小时,西藏电视台藏语卫视24小时播出节目。2013年,西藏自治区出版藏文书籍780种,印数达431万册。通过互联网和手机等藏语文平台,浏览阅读、收听、收看国内外新闻和各类资讯,成为众多藏语文用户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新疆有13个世居民族,共使用10种语言和文字。自治区及各自治州、自治县机关执行公务时,同时使用自治民族和汉语两种语言文字。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都广泛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疆日报》用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四种文字发行。新疆电视台用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四种语言播放节目。新疆人民出版社用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锡伯六种文字出版各类图书。新疆各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与音像制品中使用少数民族语文的占到70%以上。2013年译制少数民族语故事片100部,译制影视剧5,975集,拍摄少数民族题材影视剧4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