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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莫着急,《社会保险法》保护您!
时间:2024-11-13 09:40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随着社会保险政策知识的宣传普及,越来越多的职工开始关注自身的社保权益。比如济宁市居民张某亮,他近日到是为民服务中心咨询:他本人2016年7月至2024年8月就职于某科技公司,该公司未按照他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张先生想知道,自己能否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为其补足社保费?通过什么方式维权会更加便捷?工作人员当即为张先生普及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条文,解决了张先生的疑问。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因此,张某应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反映该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如果该用人单位逾期仍未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如果张某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广大劳动者需要谨记,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因任何事由免除。如遇用人单位不依法缴费,劳动者要及时投诉举报,维护权益。(王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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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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