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仲裁委对浦头公司的两份裁决均被漳州中院和厦门中院否决,浦头公司一直以来,也多次就案件的管辖权向厦门仲裁委提交案件管辖异议书。
浦头公司认为:2011年7月7日浦头公司与林和平儿子林志聪签订的《浦头公司万嘉现代城商品房认购书》已经约定了法院管辖,已经变更了《补充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案件应由法院管辖。恒晟公司第一项仲裁内容请求确认《工程款抵偿协议书》的效力和第二项请求将房产备案登记过户至林志聪名下,均不属于原《补充协议书》中的仲裁协议内容范围,案件应由法院管辖。
2019年4月2日,厦门仲裁委对申请人:恒晟公司、林志聪,被申请人:浦头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发厦仲文字20170586-15号决定书,仲裁庭认为,仲裁委依据恒晟公司与被申请人签署的《补充协议书》及《仲裁程序安排确认书》中的仲裁条款受理本案。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在《仲裁程序安排确认书》形成的时间节点,被申请人并不持有其公司印章,且两申请人对此事实已清楚知悉。因此,《仲裁程序安排确认书》中所加盖的被申请人印章不能直接代表被申请人,该确认书中所约定的内容亦不能直接认定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本会经商仲裁庭认为,林志聪与被申请人之间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本会对林志聪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具有管辖权,但并不防碍本会依据《补充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受理恒晟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
被申请人浦头公司认为:仲裁委这明显是糊涂官判糊涂案,明明是根据《仲裁程序安排确认书》受理的本案,现在已经查明确认书不能代表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决了确认书。但仍然要强词夺理的仲裁本案,明显是受背后利益驱使和人为干扰。
同样,2019年10月28日,厦门仲裁委厦仲文字20170585-22号管辖权决定书驳回了浦头公司管辖权异议,继续受理群伟公司与浦头公司之间的民间合同纠纷仲裁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永军称,自1994年仲裁法修改后,仲裁委在业务方面就不受司法部门监管了,只由法院对仲裁结果进行司法审查,以此进行监督。监督的手段主要有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种。根据目前从多地仲裁机构了解到的情况看,很少有仲裁案被法院撤销掉,像浦头公司这样一家公司二个案件都被法院撤销更是少见。仲裁委既然确定了《仲裁程序安排确认书》不能直接代表被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那么从法律程序和条件上仲裁委就不再具备仲裁本案的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新宝称,通过仲裁,解决民事争议,是完善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内容,但是仲裁一旦不“中”,则必有猫腻。本案中涉及的相关公司利害当事人均是直系家庭成员关系,仲裁委在立案和仲裁员在裁决时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仲裁的优势就在于其不公开,但这也有不足之处,即容易滋生腐败。本案中是否涉嫌虚假诉讼,如果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查明后,将构成虚假诉讼罪。而通过仲裁裁决,则不会产生这样的后果。
2019年12月,由纪检监察组“留置”办案的全国首例仲裁员伙同律师罔顾事实进行商事枉法仲裁犯罪的仲裁员因犯枉法仲裁罪,被法院有罪判决。此案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反响,对于虚假仲裁,人人喊打。
对于此案,我们将进一步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