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7日,漳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施工方恒晟公司在收到了浦头公司4900万元工程款,因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未向仲裁机构陈述这一事实并提供证据,现在周某动为法定代表人的浦头公司申请不予执行本案的裁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采纳。(2017)闽06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仲裁委作出的厦仲裁字[2014]第396号裁决。
扑朔迷离的多笔债务:现“阴阳”合同
浦头公司大股东称,在漳州中院作出不予执行仲裁委作出的396号裁决书后,林志军又联合其妹妹林志香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群伟公司再次通过伪造借款合同,虚构巨额虚假借贷关系,试图掏空公司资产。
2017年9月12日,群伟公司向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称,2006年7月17日与浦头公司签订《借款合同》;2011年12月2日,双方之间签订了一份《借款确认协议书》,浦头公司尚欠群伟公司借款本金77760789.59元,利息17802897.84元,约定产生纠纷后,由厦门仲裁委管辖。
2017年10月18日,厦门仲裁委作出厦仲裁字20170585号裁决书,裁决浦头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7760789.59元,利息97911424.15元。
浦头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动称,林志军和林志香两兄妹间向仲裁机构提交的《借款合同》和多笔资金往来协议漏洞百出。其中2006年7月17日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就出现了向会计审计机构和向仲裁机构提交二个版本“阴阳”合同。
在一份群伟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与浦头公司2006年7月1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由厦门仲裁委员会管辖。而群伟公司向仲裁委提供的这笔《借款合同》第五条变成了因本合同发生纠纷,诉讼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它条款均一致。
(阴阳合同)
由厦门仲裁委仲裁的浦头公司两个案件厦仲裁字[2014]第396号裁决和厦仲裁字20170585号裁决案均是由独任仲裁员陈大锋进行的仲裁。而陈大锋正是2015年2月16日浦头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免去林志军作为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职务予以现场公证的公证员。但是由陈大锋独任仲裁员仲裁的浦头公司的这二个案件,林志军均以浦头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参与仲裁案,而浦头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动和大股东并未能参与仲裁程序并进行有效抗辩。
周某动称,陈大锋作为公司股东大会法人变更的公证员,明知道公司法人已经变更,但是在他担任独任仲裁员先后裁决公司的两个案件,均未通知公司。而是让已经失去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林志军参与案件程序,这明显是包庇作假。
因为涉及借款合同造假和案件管辖权异议、公司未能有效抗辩,浦头公司向厦门中院申请撤销仲裁字20170585号裁决。
2018年4月12日,厦门中院向仲裁委下发(2018)闽02民特67号通知书,因独任仲裁员陈大锋未对林志军以浦头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参与仲裁程序予以审查,导致浦头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未能代表公司参与仲裁程序进行有效抗辩。本院认为在保障浦头公司作为仲裁案被申请人一方行使抗辩权的前提下,该案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你委于十日内开始重新仲裁程序。逾期将恢复撤销仲裁裁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