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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市法院积极争取党委支持出台会议纪打击拒执罪的合力(2)
时间:2016-08-13 15:58  浏览次数:

  侦查的实质审查。公安机关在打击拒执犯罪案件程序上掌握了绝对的启动权,一旦法院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或者公安机关的执法思维与法院存在分歧时,追诉程序就有可能无法启动。三是取证固证困难。人民法院没有侦查权,且大部分执行法官没有受到过刑事侦查专业训练,在寻找证据方面存在诸多障碍和困难,往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却收效不大。四是犯罪嫌疑人归案难。近年来,非法集资吸储、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大幅增加,被执行人卷款跑路现象频繁发生。为躲避债务,有的被执行人长期搬离原居所、有的异地藏匿、有的采取多种方式隐匿或转移其名下的财产,使启动追诉程序陷入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困境。

  通过调研,该法院深刻认识到,人民法院只有充分运用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犯罪这一法律武器,通过严厉打击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犯罪,才能达到“判处一案,震慑一群,教育一片”的效果,进而缓解“执行难”问题,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目标。人民法院就必须与公安、检察机关会商,在办理“拒执罪”案件中统一认识,明确具体移送、侦查、提起公诉的条件,形成各个程序的有序衔接,共同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合力。2015年11月20日,该法院将调研结果形成了《关于近年来追究拒执犯罪情况的报告》,向市中区委、区政法委作了专题汇报,并主动争取区委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建议区委政法委组织召开执行联席工作会议,明确各阶段程序标准、及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打击拒执犯罪的侦查、公诉、审理过程能够畅通、有序、高效,得到了区委政法委的高度重视,为联席会议的召开和《纪要》的出台奠定基础。

  《纪要》建立了打击拒执犯罪的长效机制。《纪要》共十三条,并附《办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案件的证明标准》,对公、检、法三机关联合打击拒执犯罪案件的排查移送、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嫌疑人的批捕、起诉,公安机关协查、控制被执行人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实现了打击拒执犯罪的常态化。《纪要》具有四个特点:一是明确了各个环节的工作职责。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以及非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情节严重,且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到公

  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侦查工作。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的批捕,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公诉。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及时审判并作出判决。二是突出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依法处置;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和非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件的协助查控、侦查缉捕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给与必要的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三是细化了案件的证据标准。在《纪要》附后的《办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案件的证明标准》中,根据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件的构成要件,分别规定了证据材料内容,为此类案件证据材料的收集、甄别、固定、保存提供了抓手。如证明犯罪主体证据材料包括:“(一)被告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收集证明被告人身份情况的户籍资料。户籍资料应当由公安机关加盖印章。(二)被告人为单位的,除应当收集该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外,还应当收集该单位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负责人员的户籍资料、职务及职责范围的材料等。”四是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纪要》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涉拒执罪案件时,应当及时敦促犯罪嫌疑人主动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执行内容,犯罪嫌疑人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大部分或全部义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被告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纪要》必将对人民法院用好“拒执罪”利器破解“执行难”问题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该法院在积极争取召开全区打击拒执犯罪联席会议的

  同时,出台了《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制定了全面深化多元联动机制建设和打击拒执行犯罪的具体措施,充分运用好打击“拒执罪”这一利器,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确保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作者:种法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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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种法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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