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院的资料显示,近年来,医药卫生、房屋登记、城管执法、交通管理等行政诉讼案件一直占一审行政案件的65%左右。这些案件有的虽然“不大”,但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在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因对处罚有争议将交警大队告上法庭的案件。2010年6月,许强在济南市经五路金德利快餐店吃早餐时,将私家车东西向停放在快餐店门前的人行通道上,被济南市交警支队市中区大队罚款一百元。许强认为处罚过重,提起行政诉讼。
2010年7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变更“给予许强罚款一百元的处罚”为“给予许强警告的处罚”。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许强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关于“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规定,给予100元罚款也未超出法定幅度范围。但处罚应当考虑违法的基本事实、社会影响,并符合公正合理及行为与处罚相当原则。在本案中,许强停车的目的是不影响车辆和人员通行,主观上并没有违反交通管理的故意,客观上也符合人们的通常认知,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给予警告足以达到有序管理和制止违法的目的。
“这是一起小案子,但它折射出的却是行政执法合法性与必要性之间利弊权衡、价值取舍的问题,也就是行政执法权的‘适当性’。”孙中华说。
学生打架拒授学位,大学被判败诉
“杨永智诉济南大学不履行授予学士学位法定职责案”是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之一。该案已入选最高法《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八卷,成为我省首个被最高法采用的涉及授予学位法定职责的案件,本案对国内此类案件审理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
杨永智系济南大学2006级本科生,2007年因打架受到留校察看处分,2008年留校察看处分被撤销,2010年济南大学向杨永智颁发毕业证,但以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为由,拒绝向杨永智颁发学士学位。杨永智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济南大学履行向其颁发学士学位的法定职责。2012年11月,济南中院作出行政判决,责令济南大学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履行向杨永智颁发学士学位的法定职责。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杨永智所受处分系因参与打架,属于因学术水平问题及相关思想品德之外的其他不当行为而受到的处分,与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无关。济南大学不加甄别地以杨永智曾受到学校行政纪律处分为由,认定其相关品德教育方面的课程成绩不够优良,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属于主要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