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治理单位"吃空饷" 剑指八种情形
时间:2017-07-14 16:29 浏览次数:
7月12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预防和治理“吃空饷”问题实施办法》,要求省直各部门、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办法明确了属于“吃空饷”的8种情形, 省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吃空饷”:
(一)在省直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省直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因请假、因公外出、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三)已与省直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四)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六)省直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
(七)病假期间没有按照规定执行相应待遇,以及提供虚假、伪造医疗机构证明材料领取病假待遇的;
(八)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办法强调,省直单位应当严格人员日常管理,坚持问题导向,排查管理薄弱环节,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严明纪律和规矩,堵塞监管漏洞。
严把进人关。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干部交流、人才引进等管理规定选拔、使用人员,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办理用编及进人手续,严格执行公务员登记制度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名统计制度,严格落实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
严格考勤管理。完善病假事假等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须明确请假期限,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备案。其中,请病假时间半年及以上的,一般应当出具三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材料。对无故旷工、逾期不归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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