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应当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另外,学生集中乘坐校车,交通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造成大量未成年人伤亡。”孟富强说,基于这些考虑,《办法》提出“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作为山东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的基本原则,也为各地制定校车服务方案明确了基本思路。
校车安全管理涉及的单位、部门较多,容易出现责任不明确、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为此,《办法》制定了校车管理机制,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规定校车安全管理实行以县(市、区)为主、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二是明确界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有、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三是明确了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随车照管人员、学生监护人等的直接主体责任。
《办法》称,学校应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校车服务提供者要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须建立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保持平台设施和终端设备完好;随车照管人员维护学生上下车秩序,清点上下车人数,如发现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须制止校车开行;鼓励学生监护人举报违反校车管理的行为。
转让校车标牌最高处二千元罚款
实践中,无论是由个人还是学校提供校车服务,都存在成本过高、资金后续支持乏力的困难。为此,《办法》作了与《条例》不同的处理,将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经政府批准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提供校车服务的规定突出强调,旨在倡导、推动各地首先选择这类企业,利用这类企业从事客运的丰富经验,为校车服务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同时《办法》增加了“四定”内容,规定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学校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实行定线路、定学生、定座位、定点交接式管理,并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办法》明确了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提交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等九项材料。禁止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校车驾驶人管理是校车安全管理中的关键环节,为此,《办法》作出专门规定,校车驾驶人须满足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上、不超过六十周岁等六项基本条件。
关于法律责任,《办法》规定,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校车安全监管体系,致使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或学校转让、挪用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