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日前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实施。据悉,这是山东省首次针对校车安全管理进行地方立法。
经审批的正规运营校车仅占三分之二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事关学生生命安全和千家万户幸福安康。2012年4月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解决校车安全问题纳入了法治化轨道,同时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条例》的实施办法。截至目前,陕西、福建、河南、湖北、广东等省已经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出台了实施办法。
“山东是教育大省,校车保有量较大,且数量呈现快速增长趋势。”省法制办主任孟富强介绍说,目前全省17市共有各种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车辆15467辆,其中经审批的正规校车10004辆,包括接送幼儿的1724辆,占运营校车总数的近三分之二。滨州、威海、青岛、潍坊、莱芜等市基本实现了校车全覆盖,威海市、无棣县被指定为全国校车运行试点城市。其他市也在发展校车的同时,通过积极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学校设置、加强过渡期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等方式,切实解决学生上下学安全问题。
不过,校车安全管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未取得使用许可的非法接送中小学生幼儿车辆在一些地区依然大量存在;学生合租车辆,乘坐无证运营车、拼装车、超载车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些地方未经批准的幼儿园用非法车辆载送孩子屡禁不止。
“这些车辆安全系数低,安全隐患大,实践中也发生了一些重大事故,教训惨痛。迫切需要地方立法对山东校车安全管理作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孟富强说。
随车照管人员发现超员须制止开行
《办法》所称的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识灯和停车指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