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高等学校科研经费要专款专用。学校应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和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不得层层转拨科研经费,不得将科研任务外包。科研主管部门、学院、财务部门要加强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核,不得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等途径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虚列或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确需发放现金的,应提供领款人身份证明及本人签名的领款证明。合作项目的外拨科研经费,科研项目负责人对合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形成的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科研经费使用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加强高校资产管理
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对外投资
意见提出,要合理配置高校资产。高等学校要制定资产配置规划,规划周期一般不低于三年。规范处置高校资产,经批准有偿转让处置的资产,采取拍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拍卖、公开招标方式处置的,经批准可以定向协议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处置。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全额上缴国库。
规范高校资产出租出借。高等学校资产出租出借归口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学校资产。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除正常业务往来以外,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货币资产借与他人。出租出借资产按规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租人,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公开招标方式出租出借的,经批准可以定向协议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出租出借,出租出借价格不得低于中介机构评估价格或市场公允价格。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出租出借收入全额纳入学校预算,不得直接冲抵支出。
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确需对外投资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加强高校负债管理。未经审批高校不得新增贷款,并严格控制贷款成本,不得向非金融机构举借债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教职工开展集资、借款、委托贷款业务,不得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学校不得为任何组织(含校办产业)或个人提供担保。
意见还从加强高校内部控制、加强高校绩效评价、加强高校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今后山东省高等学校财会人员都要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张雯婷 孔进 章亚斌)
来源: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