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
当前位置:主页 > 山东 >
山东从严约束高校财务管理 禁止超标发放津贴(2)
时间:2015-07-23 12:39  浏览次数: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高等学校科研经费要专款专用。学校应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和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不得层层转拨科研经费,不得将科研任务外包。科研主管部门、学院、财务部门要加强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核,不得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等途径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虚列或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确需发放现金的,应提供领款人身份证明及本人签名的领款证明。合作项目的外拨科研经费,科研项目负责人对合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形成的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科研经费使用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加强高校资产管理

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对外投资

意见提出,要合理配置高校资产。高等学校要制定资产配置规划,规划周期一般不低于三年。规范处置高校资产,经批准有偿转让处置的资产,采取拍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拍卖、公开招标方式处置的,经批准可以定向协议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处置。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全额上缴国库。

规范高校资产出租出借。高等学校资产出租出借归口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学校资产。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除正常业务往来以外,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货币资产借与他人。出租出借资产按规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租人,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公开招标方式出租出借的,经批准可以定向协议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出租出借,出租出借价格不得低于中介机构评估价格或市场公允价格。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出租出借收入全额纳入学校预算,不得直接冲抵支出。

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确需对外投资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加强高校负债管理。未经审批高校不得新增贷款,并严格控制贷款成本,不得向非金融机构举借债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教职工开展集资、借款、委托贷款业务,不得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学校不得为任何组织(含校办产业)或个人提供担保。

意见还从加强高校内部控制、加强高校绩效评价、加强高校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今后山东省高等学校财会人员都要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张雯婷 孔进 章亚斌)

来源:齐鲁网

 


分享到:
文章编辑: 张雯婷 孔进 章亚斌
>>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山东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山东新闻网。如转载,须注明“来源:山东新闻网”。如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凡注明为××媒体来源的信息作品,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并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该相关内容。如其他单位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应予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若因线路及本网站控制范围外的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对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本网站不负任何责任。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