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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制度 最高补偿20万(2)
时间:2014-03-20 09:56  浏览次数:

每年最高补偿20万元

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参照我省上一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建立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筹资标准和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补偿方案通过公开招标或谈判确定。2014年,起付标准为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的数额分段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不低于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不低于60%的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居民大病保险补偿的基础上,民政、卫生和计生部门对救助对象再按规定给予一定救助。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目前我市的大病医疗救助政策,就是大病保险之外的重要救助政策。

新旧政策确保衔接

目前,全省的新农合大病保险正在执行中,今年作为保险整合的过渡期,我省也制定了相应政策确保新旧政策衔接。对农村居民患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2014年单独进行补偿。

以上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仍按原省卫生厅等部门规定执行。城镇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的,也按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政策过渡产生的超出筹资标准32元以上的大病保险资金缺口,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测算认定后,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政府负担。自2015年起,居民大病保险不再执行20类重大疾病补偿政策,统一按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

青岛近4万人受益大病保险

记者近日采访了解到,截止到去年底,青岛大病保险已经有35945人受益,累计赔付4918万元。我市新农合已经启动大病保险工作,通过二次报销将整体报销比例提高了6个百分点。我市此前的规定,是从新农合筹资中每人拿出15元投商业保险,用于救助新农合报销、大病报销之后仍然困难的家庭。目前共计20种重大疾病在保障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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