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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加班费计入社保基数 15项费用不计入工资额(2)
时间:2016-01-04 16:01  浏览次数: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5.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新职工按起薪当月工资为基数

  “参保单位应于2016年1月1日至2月15日申报当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的职工缴费基数一经核定确认,年度内不得变更。针对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我市此次也做了明确规定。”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参保职工上一年工资收入的月数不足12个月的,其缴费基数按应发放工资的月数计算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新招职工的缴费基数应按起薪当月(按劳动合同建立的起始月份确定)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起薪当月实际发放工资不满月的,应当折算成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职工,保留工作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次年的缴费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另外,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其中,由原单位重新招回,有上一年度工资收入的,用上一年度的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参保职工因借调等原因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发放工资的,参保职工应当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按其本人工资收入合并申报。各单位应分别核算应缴社会保险费,并由参保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合并扣缴。无法确定缴费基数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封满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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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青岛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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