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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加班费计入社保基数 15项费用不计入工资额
时间:2016-01-04 16:01  浏览次数:

 加班工资和奖金是否计入社保基数?职工有借调、国外工作等情况如何计算缴费基数?2016年1月1日开始,全市用人单位开始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做好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山东省青岛市近日下发了《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缴费基数计算、社保、特殊情况处理、核定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范。

  加班费奖金计入社保基数

  “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是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货币和实物工资。

  我市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1.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2.计件工资,指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3.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等;4.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各种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因病、婚、丧、产假、工伤及定期休假等原因职工的工资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包括《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的应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15项费用不计入工资总额

  根据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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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青岛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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