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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时间:2025-02-19 17:10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杨刚)近期,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一天下午,李某驾驶汽车沿G331行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发生侧滑,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正常行驶的由刘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事故造成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及三名乘客受伤,两车受损,刘某的出租车需要维修无法继续运营。因当事人李某已死亡,刘某便将李某的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运营费、拖车费、租车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
 
  经法院依法审理认为,依照道路交通认定责任划分,法院酌定李某承担70%损失,刘某承担30%损失。李子(李某儿子)作为李某的唯一继承人,应对李某的侵权之债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后,刘某的保险公司出险定损并进厂修理,后因受损情况严重,被定损为报废车。车辆定损时刘某经营案涉出租车的合同已到期,对于超出合同期请求的停运运营费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并以事故发生时和合同到期为止的140日为停运时间,结合当地出租车运营情况,最后判令,李子赔偿刘某运营费、拖车费、租车费共计36011.78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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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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