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案宣判,高空抛物罪!
时间:2021-03-17 12:43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3月1日,最新刑法修正案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当天江苏常州一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刑法》第291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除法律规定之外,需要每个人自觉遵守,共同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高诗瑶)
>>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山东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山东新闻网。如转载,须注明“来源:山东新闻网”。如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凡注明为××媒体来源的信息作品,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并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该相关内容。如其他单位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应予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若因线路及本网站控制范围外的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对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本网站不负任何责任。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