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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任城区检察院: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时间:2021-03-16 10:54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郝延利 林茂)在麻辣烫中添加非食品原料物质(罂粟壳)制售食品,相关监管部门未依法对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理。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依法促请行政机关立案、调查,并对食品领域犯罪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实行从业禁止
 
  2016年12月,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监管部门对徐某生经营的麻辣烫馆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麻辣烫馆存在使用非食品原料物质(罂粟壳)制售食品的行为,移送至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4月由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徐某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监管部门未依法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徐某生作出行政处理。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监管部门可能存在怠于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行为,遂于2020年10月立案审查。承办人员开展调查工作,调阅刑事案件卷宗和法院判决书,向监管部门核实相关事实。
 
  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认为,监管部门未依法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徐某生作出行政处理,属于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向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依法履行职责,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遂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一是建议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徐某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理;二是以徐某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为例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警示效果,维护从业者自身利益的同时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安排执法人员立案、调查,于2020年12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徐某生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将处罚情况通报至同级行政审批部门。
 
  同时,监管部门举一反三,将近年来移交追究刑事责任的食品药品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并依法处理,堵塞监管漏洞,建立类似案件跟踪管理长效机制。
 
  检察官温馨提示:如果您有什么线索,或者需要检察官的帮助,可以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反映情况。(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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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山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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