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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小剧场】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归谁所有?
时间:2021-01-06 15:37  浏览次数:
  2021年1月1日已经施行的《民法典》,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为方便大家读懂这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槐荫区检察院特此推出《民法典小剧场》,选取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热点问题进行普法。快跟槐小检一起来学习吧!
 
  民法典小剧场⑥
 
  xx小区一位业主长期拖欠物业费,这天,物业管家张主管去这位业主家催交物业费。
 
  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归谁所有?
 
  下面跟小编一起来看一下《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吧!
 
  《民法典》法条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槐检君提醒
 
  小区共有部分的管理、使用等问题,是老百姓日常关心的话题。除了我们居住的房子,也就是专有部分之外,还有很多部分属于业主共有,比如小区的道路、绿地、单元的大堂、走廊楼梯等共有空间,各种管道电梯等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等,都属于共有部分。共有部分如何管理使用,涉及到我们每位业主的切身利益。
  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来看,上述物业公司在小区电梯内发布广告获得的收益,应当定期向业主报告,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提出的询问。但是,槐小检在此提醒,小区共有部分收益的分配,与缴纳物业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不要因为物业公司未向业主分配共有部分的经营权益而拒绝缴纳物业费,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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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山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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