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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闻网: 8月20日上午,由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魏国昌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案一审宣判。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魏国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查,2017年2月,被告人魏国昌参加以李根所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接受李根所等人的领导,通过有组织的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插手工程、入股公司、借用资质承揽工程,获取巨额非法利益。2017年3月30日,魏国昌参与“嘉祥中天贸易公司”院内的聚众斗殴和对车辆的打砸,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魏国昌等人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较长时间内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魏国昌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法院采纳了任城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