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兴强等7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时间:2020-08-21 16:20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8月18日上午,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兴强等7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审宣判,该“套路贷”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刘兴强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百五十万元。其他6名被告人分别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四年不等。
检察机关指控、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刘兴强纠集被告人李伟林,自2010年开始,通过在报纸上登广告的方式,从事个人贷款业务,2012年成立“小额贷款公司”,陆续聚集了被告人王宝增、范文强、范新美、陈殿波、马佩祥等人,以入股的形式共同出资,假借民间借贷的形式,大肆诱使他人签订“借贷”协议。采取虚增借贷金额、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虚假给付痕迹、肆意认定违约并使用暴力、威胁、非法拘禁、滋扰等手段逼债的方式,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刘兴强为首要分子,李伟林、王宝增、范文强、范新美、陈殿波、马佩祥等人为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0年至2016年期间,该犯罪集团实施敲诈勒索15起、故意伤害1起,敲诈勒索金额共计433万余元。该“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依照我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刘兴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四百五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百五十万元。被告人范新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被告人李伟林、王宝增、陈殿波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十一年六个月、十一年,并分别处罚金四百万元、二百五十万元、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范文强、马佩祥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年,并分别处罚金一百万元、四十万元。被告人刘兴强名下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某居民小区的房产返还被害人郭某;被告人李伟林名下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某居民小区的房产返还被害人高某;责令被告人刘兴强等7人退赔苏某等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检察官提醒办案检察官介绍,“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面对不良小额贷、“套路贷”等市场借贷行为,检察机关建议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不去无资质的小额贷公司借款,要警惕打着咨询公司、资金管理公司等幌子来从事小额贷的公司。借款时要认真查阅和看清问清合同文本,并留存一份借款合同在手里,发生被暴力索债等行为注意留存证据,并在第一时间寻求司法机关的帮助。(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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