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一电动三轮车抢行出事故担责任
时间:2020-07-16 13:28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于松果)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但是作为参与道路交通的弱者也必须守法出行,文明参与交通,违法参与交通是要付出代价的。
2020年4月27日07时许,沂水县沂城街道某村驾驶人曹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沂水县贺高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贺高路与许家石良村村通平面交叉路口,与沿许家石良村村村通由西向东行驶后向北左转弯的沂水县沂城街道某村驾驶人武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碰撞,造成武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曹某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如果同时有信号灯和交警指挥并不同时,以交警指挥为准行车。
转弯时要提前开启转向灯,并在指定的车道行驶。
转弯过程中,要放慢车速,右转车辆让行左转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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