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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水一电动三轮路中间掉头酿惨案
时间:2020-03-05 15:09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讯:(于松果 张芝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2020年02月18日07时23分许,山东省沂水县黄山铺镇某村驾驶人李某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车载张某某1人),沿省道335线由东向西行驶沂水县黄山铺镇卫生院门口路段时,在掉头过程中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山东省沂水县黄山铺镇某村驾驶人武某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在此,沂水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们:驾驶机动车行驶到学校、村庄、医院等人员密集的路段时,一定要减速慢行,尤其是遇到有行人及其他车辆正在横过道路时,一定要文明礼让,挣道抢行的后果往往是十分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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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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