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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水一驾驶人未按规定让行出事故担全责
时间:2020-02-27 12:21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讯:2020年1月5日12时49分许,山东沂水县崔家峪镇某村驾驶人刘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沂水县长虹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虹南路长虹美食园门前路段时,与顺行在前沂水县沂城街道某小区居民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刘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的有关规定,实施了未按规定让行借道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刘某在此次事故大发生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此,沂水交警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朋友:在驾驶机动车行驶到比较拥挤的路段时,一定要提前减速慢行,遇到行人和非机动车一定要让行。文明礼让才是安全行车的法宝。(于松果 张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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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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