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沂水一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法出事故占责任
时间:2020-01-14 16:41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讯:(于松果 张芝宝)2019年12月25日17时08分许,山东省沂水县四十里堡镇某村驾驶人胡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沂水县长安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老看守所家属院门口,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在机动车道内停车等待的山东省沂水县杨庄镇某村驾驶人郝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载郝某旋1人)相撞,造成郝某某、郝某旋二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据办案民警介绍:胡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较大,为主要过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郝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郝某旋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因此,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横过道路时,
一定要下车推行,安全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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