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
山东新闻网讯:(于松果 张芝宝)2019年10月7日10时20分许,山东省沂水县崔家峪镇某村驾驶人徐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省道335线130公里沂水县崔家峪镇驻地路段由北向南斜过道路时,与沿省道335线由西向东行驶的沂水县盛通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一辆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徐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据办案民警介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徐某某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到了相同的作用,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公交车驾驶人郭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措施不当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到了相同的作用,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此沂水交警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行驶到村庄、乡镇驻地或城区道路时,一定要减速慢行,遇到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尤其是老年人)在过道路时,一定要做到文明礼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