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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水一电动车驾驶人过道路未推行担事故责任
时间:2019-11-28 16:21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于松果 张芝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近日,沂水一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因骑行横过道路出事故承担了一定的事故责任。


  2019年11月17日17时32分许,山东省沂水县龙家圈街道某小区居民罗某驾驶一辆普通低速货车,沿沂水县西城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前马荒社区门口,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山东省沂水县龙家圈街道某村驾驶人田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田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据办案民警介绍:罗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主要过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田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的违法行为,为次要过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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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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