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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水一摩托车驾驶人逆向驾驶出事故担主责
时间:2019-11-19 10:58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于松果 张芝宝)2019年11月2日05时49分许,山东省沂水县夏蔚镇某村驾驶人王某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沿沂水县沂蒙山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中国人寿保险门店路段时,与沿沂蒙山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沂水县城区某小区居民郑某某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据办案民警介绍:王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逆向行驶、未取得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对此次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较大,为主要过错,负事故的只要责任;郑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对此次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较小,为次要过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沂水交警再次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们: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因此在一般意义上如果通行道路的机动车在道路左侧通行,而与一般车流相逆,就是逆行。相较汽车,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逆行尤其常见。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电动车体积小,更机动灵活,让驾驶者误认为自己逆行不会对他人造成多大影响。其实不然,正因为电动车更灵活,一旦逆行,行人及车辆难以及时躲避,事故率更高。而且驾驶人如果缺乏交通安全意识,无视交通规则,对逆行危害认识不足,才会造成逆向行驶普遍。


  逆向行驶是道路交通中比较严重的一种主观违法行为,轻则引起交通堵塞,降低道路通行能力;重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甚至造成车毁人亡的恶性后果。对逆向行驶的机动车辆,交管部门对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九十条规定,可记3分处罚并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逆向行驶的非机动车辆,交通管理部门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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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于松果 张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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