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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闻网:(于松果 张芝宝)近日,山东沂水交警大队依法对一无证醉酒驾驶人袁某某作出处罚。
山东沂水交警大队查明沂水县某村驾驶人袁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17时40分,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沂水县第三实验小学西路口由南向北行驶时,因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袁某某抽血检测,袁某某当时已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沂水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袁某某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