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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水一驾驶人收费站追尾太不该
时间:2019-09-05 16:25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于松果 张芝宝)2019年8月18日00时50分许,沂水县沂水镇某村驾驶人郭某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G25长深高速1529沂水收费站内广场时,碰撞前方停车等待缴费的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某村驾驶人李某某驾驶的一辆半挂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两车所载货物不同程度受损,郭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据办案民警介绍:郭某某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遮挡车身反光标识,违反《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二条“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其中货运车辆和挂车应当按照规定在侧面以及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不得遮挡、污损。”之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此,沂水交警提醒您:安全无小事,作为驾驶人在开车过程中,必须精力高度集中,不能疲劳驾驶;更不能忽视车辆警示灯光、反光标识的作用,细节保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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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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