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闻网:(孙运涛)近日,一条信息引起爆屏:“我违反济南市道路安全管理规定,在经十路路口逆行,希望大家以我为戒!”原来,这是济南交警出的“奇招”——柔性执法,行人非机动车违法后可以选择接受处罚、朋友圈集赞、现场执勤、观看教育视频、手抄法规法条等任选其一。(齐鲁晚报9月3日讯)
行人非机动车违法后发朋友圈曝光自己的行为,并集满20个赞,可免予处罚,意在让违法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引以为戒!这种发朋友圈也是一种“处罚”,不仅让违法行为人认识到了错误,还可以带动身边的人,去遵守交通规则。于是,就出现了在朋友圈曝光自己,检讨自己的一幕。
“集赞免处罚”引起爆屏,从另一方面来看似乎在说明交警查获交通违法就是要罚款的,否则就有些不正常了,于是乎就引起了爆屏。的确,罚款作为惩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一种手段,对于那些违反过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驾驶人来讲,总或多或少地有些体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明确了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种类。可有的部门及其执法者对“警告”这一处罚措施却用的少之又少,这并不是说明应适用“警告”处罚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太少或者没有,而是有些执法者并没有坚持“过责相当”的原则,既然发现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就要“多少得罚点款”,结果给人创造出一种交警上路就是要罚款的印象,查车也便成了罚款的代名词,以至于被扣上了一顶“执法经济”的帽子,于是“集赞免处罚”便引起了爆屏。
事实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是我国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最基本的处罚原则之一,是以处罚为手段,达到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也就是说,济南交警出的“集赞免处罚”这一“奇招”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在依法办事,属于正常执法。然而这种正常却成了新鲜事。这至少折射出了交警在人们心目中的执法形象和方式,在众多人的潜意识里,只要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交警发现,无论轻重,是免不了要掏腰包的。如此以来,“集赞免处罚”引起爆屏也就不难理解。
交警执法决不意味着就要罚款,这是毫无疑问的。依法、公正、合理地执法是对执法部门和每一个执法者最基本的要求。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日益健全的今天,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是执法部门和执法者义不容辞的职责。因此,执法部门和执法者有必要以有力的制度和措施,真正把各项法律、法规正确贯彻执行下去,在公众心目中切实树立起正常的执法形象,这样,“集赞免处罚”也就不会引起爆屏了。
“集赞免处罚”引起爆屏,给予执法部门和广大执法者太多的深思,至少某些领导应该静下心来想一想“集赞免处罚”为什么会引起爆屏。当然,众多网友也该把“集赞免处罚”习惯下去,并牢记交警的“警告”,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山东省莒南县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