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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闻网:2019年7月27日9时3分许,沂水县沂城街道某村驾驶人曹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沂水县沂城街道湖埠西村东西村村通道路上,由东向西向右驶入湖埠西村南北村村通道路过程中,与由北向南沂城街道某小区驾驶人陈某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曹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据办案民警介绍: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曹某某实施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较大,为主要过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较小,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在此沂水交警提醒广大电动车驾驶人:不要错误的认为电动三轮车是非机动车,因为许多电动三轮车已经达到了机动车的标准,因此驾驶电动车一定要取得驾驶资格,也一定要守法驾驶、文明驾驶。(于松果 张芝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