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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水一驾驶人不礼让行人酿祸端
时间:2019-08-07 18:04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于松果 张芝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可是有的驾驶人由于忽略了这一点而导致悲剧发生了。

  2019年07月18日14时47分许,山东省沂水县道托镇某村驾驶人曹某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沿沂水县南一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华隆五金建材城门口路段,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山东省沂水县许家湖镇牟村行人于某某相刮撞,造成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据交警部门介绍:根据法律规定,行人横过道路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没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路段。一是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二是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就是说行人横过道路前,要先观察道路上车辆的情况,并根据车辆的

  行驶状态,如车型、车速,距离的远近情况,评估自己能否安全通过,而不能一味认为车辆的驾驶人会让自己先行通过。同时一定要直行通过,减少自己在车道上的停留时间。

  另一种情况是通过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路段。一是行人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二是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法律对在人行横道上通行的行人是严格保护的,因为法律规定“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对有人行横道而不走的,不仅可以处以罚款,同时规定在事故认定中,是属于严重的过错行为,发生事故后,要承相应的事故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行人与机动车发生的事故,多发生在行人横过道路时。行人横过道路时,先观察车辆情况,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直行通过,可以确保自身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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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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