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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梁山县检察院: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挽救了一个企业
时间:2019-07-31 10:03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通讯员:康亭亭 李成)“检察官,真心感谢你们,如果不是你们,我家的厂子可真要垮了……”犯罪嫌疑人艾某的妻子激动地向检察人员表示感谢。

  犯罪嫌疑人艾某是梁山县一木业有限公司的老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4月30日被梁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27日,案件移送该院审查起诉。

  2019年7月24日,梁山县检察院收到了艾某的妻子提交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申请中,当事人向检察机关陈述,艾某主要经营一家木业有限公司,羁押期间,10余名工人因害怕无法兑现工资已辞职,导致企业生产经营陷入了重重困境。

  因涉及民营企业的发展和稳定,受案后,该院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承办检察官查阅了该案的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向办案部门了解案件办理情况,考察了艾某在羁押期间的表现,派员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艾某。

  “一想到企业现在遇到的麻烦,我就难以入睡。”艾某言辞中透露出对企业现状的担忧,同时也表达了深深的悔恨。“现在真的很后悔,我将全力配合调查,积极采取措施,弥补犯下的过错。”艾某说。

  随着进一步的走访调查,办案检察官了解到,艾某与妻子共同经营一家木业有限公司,每年纳税10万多元,用工20多人,均为当地农村剩余劳动力,此外还解决了2名残疾人就业问题。走访中,工人们普遍反映艾某无不良嗜好,工资都是到期就结,为当地税收和振兴城乡经济建设做出一定贡献。

  “‘办了案子,垮了厂子’,是我们最不愿看到的结果。”第三检察部办案人员李成表示。在综合考虑艾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后,检察官认为,艾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无继续羁押必要性条件。且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补交14万余元税款,其具有缴纳罚金和补缴税款的意愿和经济能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角度出发,变更强制措施既能保护企业的正常经营,又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员工就业,应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2019年7月26日,第三检察部向本院第一检察部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函,第一检察部采纳建议,当日为犯罪嫌疑人艾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我们充分考虑了民营企业发展需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为民营经济发展贡献了检察力量”。第三检察部负责人程伟办理完这起涉民营企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后不禁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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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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