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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水一货车驾驶人野蛮驾驶酿事故
时间:2019-07-17 10:05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于松果 张芝宝)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要做到安全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可是有个别驾驶人远离了文明,野蛮驾驶是要付出代价的!

  2019年7月3日14时48分许,沂水县杨庄镇某村驾驶人吴某某驾驶一辆“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沂水县沂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沂城街道田庄村路段,将顺行右前侧沂水县沂水镇某村驾驶人牛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刮撞,造成牛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据办案民警介绍:吴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牛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山东沂水交警再次提醒广大货车驾驶人:摈弃交通陋习,安全文明驾驶。做到不超载、不超速,拒绝酒驾,不抢道行驶,文明礼让才能保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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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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