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沂水县电动三轮车违法行驶出事故担主责
时间:2019-05-08 10:46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2019年4月19日6时20分许,沂水县杨庄镇某村驾驶人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沂水县杨庄镇郭家峪村村通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省道329线交叉路口处(155公里+300米处)左转弯过程中,与沿该省道由东向西行驶的诸城市皇华镇某村驾驶人胡某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相刮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据办案民警介绍:张某某行径路口未按规定行车,未取得驾驶证,其违法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大,为主要过错;胡某在此次事故发生中实施了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为次要过错。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车车重不超过40公斤、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属于非机动车。 显然,目前市场上所销售的电动车,其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已超过电动车国家标准而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按此理解,此类电动车是电动摩托车(驱动方式采用电力驱动)而属于机动车。因此,很多驾驶人朋友仍然认为自己驾驶的是非机动车,所以也不考取驾驶证,也不挂牌就上路行驶, 出事故后悔也晚了!(于松果 张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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