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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闻网讯:(伊莹)2018年12月18日,山东石桥镇龙门峪村的曹某和石桥镇马庄村的王某因交通意外伤害赔偿一事来到司法所要求调解。
事情起因于2018年7月中旬一天下午,石桥镇马庄村的王某骑电动车在马庄路口被正在骑摩托车的石桥镇龙门峪村的曹某撞倒,造成膝盖受伤,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遂来到司法所寻求调解。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问明基本情况后,召集双方当事人来到司法所,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导,并结合对相关法律法规讲解让双方当事人冷静下来,理智的对待纠纷。
最终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斡旋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曹某赔偿王某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王某保证接受赔偿后再出现任何问题都与曹某没有任何关系,双方握手言和。
事关群众无小事,要把群众的“小事”当做“大事”来办,特别是涉及到矛盾纠纷的问题,很容易就激化矛盾,扩大事态,这就需要调解人员面对群众时真心,调解纠纷时细心,解决问题时耐心,才能换取群众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