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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闻网讯:11月23日,山东沂水交警大队依法对一辆存在严重超载违法行为的大货车,作出罚款2000元,驾驶员黄某某驾驶证记6分的行政处罚。
2018年11月22日16时50分许,沂水县许家湖镇某村驾驶人黄某某驾驶一辆悬挂莱芜号牌的大货车,行驶至省道329线沂水县路段时被当场查获。经调查发现,该车辆属于莱芜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总质量限质49吨,实载130.74吨,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广大驾驶人朋友应该注意:超载对汽车使用寿命危害极大,还会严重危及行车安全,容易诱发道路交通事故。因此,作为驾驶人应该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切莫只看到一时的利益。 (于松果 张芝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