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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兰陵县新兴司法所:工作意外致伤残 耐心调解获赔偿
时间:2018-07-25 10:19  浏览次数:
  家住兰陵县新兴镇某村的苏某是兰陵县某有限公司的一名工人,2017年12月21日13时许,苏某在该公司工作过程中被断裂钢丝绳击中致伤,伤及全身多处,伤后昏迷,醒后感觉全身多处疼痛,尤为胸及腰部疼痛为著,后经临沂市某司法鉴定所评定肋骨多发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及L1、L4椎体压缩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2018年7月16日苏某与该公司因损害赔偿一事发生纠纷,苏某申请新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员现场与该公司负责人孙某电话沟通,确认孙某有调解意向,并与双方约定于2018年7月18日上午8时30分对该案进行调解,要求双方准备好相关证据及各自身份证件及关系证明准时参加调解。
 
  7月16日上午8时30分,双方当事人到达调解室,调解员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并对案件进行调解。伤者苏某表示,自受伤以来因身体未痊愈一直未参加工作,目前家庭收入状况非常困难,请求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国家标准调处该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且不包括该公司已经支付的医疗费。该公司负责人孙某表示,苏某受伤一事是他本人工作时不细心所致,该公司会给予苏某经济赔偿,但由于他本人也有责任,公司不会全额赔偿。调解陷入僵局。
 
  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方法。一方面,调解员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向公司负责人孙某耐心解释了国家有关人身伤害赔偿的具体认定标准,孙某表示愿意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赔偿。另一方面,调解员认真听取了苏某的诉求,随即向孙某表达了公司想要同他们进行调解的意愿以及公司负责人孙某提出的赔偿数额。看到公司负责人态度诚恳,苏某态度终于不再强硬,他表示,调解员平常参与了很多调解工作,做事公道,只要依法办事,他同意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赔付。
 
  经过调解员四个多小时苦口婆心的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1、兰陵县某有限公司同意赔偿苏某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3000元,不包括公司已经支付的医疗费;该赔偿款于2018年7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2、苏某自愿放弃对该公司的民事、行政责任追究,所有争议一次性了结。(兰陵县司法局新兴司法所 杨建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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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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