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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兰陵县新兴司法所:执行公务被砍伤 多年积怨终化解
时间:2018-07-17 10:13  浏览次数:
  王某是兰陵县新兴镇政府的一位工作人员,2005年10月6日,为按照上级执行计划生育工作要求,王某来到该镇某村村民刘某家中,督促刘某妻子接受计划生育查体时,因言语不和,刘某非常激动并在家中拿出菜刀恐吓王某,王某躲闪不及被刘某用菜刀伤及后脑部,事发后刘某也意识到自己一时冲动犯下了错误,对王某说了一句“快去医院治疗”便弃刀潜逃,后经鉴定致轻伤。受害者王某强烈要求追究刘某刑事责任,但由于刘某不知去向,长期未被抓获。经公安系统多年的查巡布控,得知刘某躲藏在江苏省常熟市,2018年3月30日,刘某被常熟市公安局抓捕归案。刘某家属多次也找到王某请求其对刘某谅解,王某未接受。2018年6月8日,刘某家属来到兰陵县新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该镇调解员分析了矛盾情况后认为,通过刑事诉讼的途径难以真正的化解矛盾纠纷,并有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加剧。调解员开始做双方工作。起初,王某不愿和解并直接表明态度,表示一定要让刘某“吃吃牢饭”,并且认为调解员上门是为刘某求情的,因此对调解员露出明显的抵触情绪,不愿多谈。面对这样的情况,调解员并没有气馁,而是一次次的上门,王某终于对调解员的诚心所感化,同意和调解员坐下来好好沟通。在沟通的过程中,调解员首先采用“同情”的心理暗示方法,对王某受伤一事深深同情,由此获得了王某对调解员的初步认同。在此基础上,调解员为王某分析了案件的利弊、得失:这些年来你们两家为了此事争执无数,这样的行为既伤身体,又耗精力,还伤感情。现在伤害已经发生了,虽然的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寻求解决,但那样以来势必又要花费更大的精力和时间,实在是得不偿失。而通过和解的方式心平气和的解决,虽然不能解决身体上的疼痛,但至少在物质上得到一定的补偿。至于具体赔偿数额,可以通过协调解决,听了这些话后王某表示先调解一下看看。
 
  王某的工作做通后,调解员又找到刘某的家属,刘某家属表示在赔偿数额上尽全家最大的能力给予王某补偿,终于,王某、刘某家属坐到了一起,经过几个小时的争论、说服、协调、让步。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和解协议书:1、刘某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110000元整;2、该赔偿款已经包括所有的赔偿项目,本协议为一次性了结协议;3、王某对刘某表示充分谅解,自愿放弃刘某的刑事责任,并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兰陵县司法局新兴司法所 杨建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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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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