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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兰陵县新兴司法所:子女抚养双方争 人民调解巧化解
时间:2018-07-06 10:01  浏览次数:
  刘某(女)与魏某(男)于2004年3月份经媒人介绍认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同居生活,于2006年正月29日生一女孩,于2008年正月22日生一男孩。2009年2月4日经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二人婚前草率认识便同居生活,双方了解甚少,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琐事发生纠纷。刘某精神上受到了一定的打击后,患上了精神分裂症,更加影响到了双方的感情。刘某父亲老刘得知此事后担心女儿刘某如果还与魏某共同生活可能会导致女儿病情加重,多次与女儿沟通确认两人感情无法和好后,老刘带着女儿刘某与魏某协议离婚,就婚姻财产纠纷及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于2018年6月16日申请兰陵县新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在听取申请人刘某陈述后,调解员电话通知魏某来到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与魏某沟通后确认双方自愿离婚。调解员立即召开了案情分析会,对案件进行了初步的审查和讨论,认定了两个焦点:首先是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两个孩子由谁抚养?其次是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且经济困难,魏某是否给予刘某经济帮助?根据焦点调解员研究明确了调解方案:第一,双方自述是否有自愿申请抚养孩子的一方;第二,单独询问魏某是否愿意给予刘某经济帮助。魏某表示愿意给予刘某经济帮助, 两个孩子由他抚养,抚养费由自己承担,另一方刘某表示也愿抚养两个孩子,调解出现僵持。此时调解员意识到刘某经济困难加之自身有病还需治疗,抚养孩子十分困难,但是爱子心切,调解员决定单独和刘某父亲老刘谈谈,老刘表示女儿抚养孩子确实困难。
 
  经过调解员和老刘三番五次苦口婆心的与刘某交谈,刘某认识到抚养两个孩子的经济困难,自愿决定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但是必须要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于是,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主持下达成了如下协议:第一,双方同意婚生子女由魏某抚养,抚养费由魏某自理;第二,魏某自愿给予刘某经济帮助20000元;第三,魏某必须保证刘某行使探视孩子权利;第四,刘某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同意婚前个人财产归魏某所有。
 
  2018年6月23日,兰陵县新兴镇人民调解调委会调解员对刘某进行了回访,刘某表示协议已正常履行,对此结果非常满意。(兰陵县司法局新兴司法所 杨建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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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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