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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市中院发布5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17-08-11 17:04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刘佳伟 张京常)为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胜诉权益,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构筑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推动法治日照、平安日照建设,山东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五起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警示企图逃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的被执行人,切勿心存侥幸,追悔莫及。
 
  贺照军、王文拒不执行裁定案
 
  【基本案情】卢某与贺照军工伤待遇一案,经日照市东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贺照军向卢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等各项费用共计165 047元。贺照军为逃避履行义务,与王文共谋,由王文更改贺照军在日照市某公司的工资发放账户。2013年11月19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裁定扣留被执行人贺照军在该公司每月的部分工资收入。王文在明知贺照军的部分工资被依法裁定扣留的情况下,仍按照贺照军的要求,将工资发放至更改后的账户,拒不履行义务,致使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执行法院无法执行贺照军的财产。
 
  执行法院以贺照军、王文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3月11日,贺照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同日,王文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贺照军与申请执行人卢某达成民事协议,取得了卢某的谅解。
 
  拒不执行裁定
 
  【裁判结果】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贺照军、王文拒不执行法院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且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积极参加者和实施者,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贺照军归案后与申请执行人卢某达成民事协议并取得了卢某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文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贺照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被告人王文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贺照军躲避执行,转移财产,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后隐瞒其有工资收入的事实,并在知晓法院裁定扣留其每月部分工资收入的情况下,与王文共谋更改其工资发放账户,有明显的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抗拒执行情形,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鉴于二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判处缓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张永胜、李涛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基本案情】黄某与日照某食品有限公司、张永胜、日照市岚山区润河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河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查封了润河公司的相关资产。后法院判决张永胜、润河公司对黄某的借款169.2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张永胜系润河公司的实际所有人,李涛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判决生效后,张永胜、润河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黄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裁定拍卖润河公司的查封财产。经查,张永胜、李涛明知润河公司的相关资产已被法院查封,仍于2015年4月17日与第三人王某签订转让合同,将润河公司厂房、设备、水泥路等资产作价315万元转让给王某。润河公司的经营场所及查封财产,被王某的公司实际占有、经营、使用。
 
  执行法院以张永胜、李涛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4月21日将李涛抓获归案,后张永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本案侦查阶段,李涛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某执行款10万元,取得对方谅解。
 
  非法处置查封财产
 
  裁判结果】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永胜、李涛分别作为润河公司的实际所有人、法定代表人,擅自将法院查封的有关资产其转卖给他人,变卖财产数量大,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张永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作案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涛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与被告人张永胜相比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其支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取得对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张永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李涛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是针对已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其他限制处分权的强制措施的财产,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本案中,张永胜、李涛分别作为被执行人的实际所有人、法定代表人,明知执行法院已将该公司的有关资产查封,未经法院许可,仍擅自变卖,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情节严重,符合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犯罪构成,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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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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