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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闻网讯:警灯、警服、电警棍,甚至还有三级警司的警衔,这些东西全部是办案民警在嫌疑人王某的车内搜出的物品。5月30日,非法持有警用标志的违法人员王某被临沭警方行政拘留。
男子王某,24岁,临沭县曹庄镇人。有一天,他到某单位办事,门卫不让进,他突发奇想,要是有套警服,岂不方便多了。于是他通过非法渠道,购来警服、警灯和电警棍等警用物品。5月30日,临沭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曹家洼村附近巡逻时,路边一辆黑色的桑塔纳汽车引起了巡逻民警的注意。原来是民警发现了车前工作台上有一根制式电警棍。巡逻民警立即在该车辆周边进行调查,经过走访得知,该车驾驶员正在旁边饭店吃饭,民警遂即找到正在某饭店吃饭的青年王某。当民警对其车辆做进一步检查时,在其车上又相继发现99式警服2件、三级警司警衔3对、电警棍1把、警灯1个,巡逻民警当场将王某控制并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审查。
经审查,王某对其非法购买持有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现已被临沭警方行政拘留,警用标志已被收缴。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规定的,将依法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崔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