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遵守规矩程序,切实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条例》进一步厘清了全会与常委会的职责界限、议事程序,细化了全会与常委会的决策事项范围,完善了地方党委运行机制,为地方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供了制度保证。市委在具体议事决策过程中,应注重做好三个方面。一是强化规矩意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规矩议事决策,该走的程序一项不少,该有的环节一个不落,该执行的规定一点也不走样,严格书记专题会议、常委会、全会的职责界限和议事范围,该由什么会议议事决策就由什么会议议事决策,做到不越位越矩,不相互替代。特别是落实好常委会向全会定期报告并接受监督制度,强化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二是加强沟通协调。提高决策水平,要把更多的“功夫”下在会外,抓好决策前的充分酝酿和沟通协调,建立常委会内部沟通机制,书记与其他常委之间经常碰头见面,常委之间相互通报分管工作情况,增进常委之间互相信任、团结协作;建立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等几大班子的沟通协调机制,召开全会、常委会会议前,由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分管常委,就讨论研究决策的事项,加强与人大、政府、政协通气商量,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建立党委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座谈会,定期通报党委工作情况,征求对党委重要工作的意见建议。三是坚持走群众路线。把建立科学的决策模式作为重要内容,坚持走“领导”(全会、常委会)、专家(决策咨询机构)、群众相结合的路子,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大力加强地方党委决策智库建设,设立相对稳定的决策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对重要发展规划特别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不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通过,不提交常委会会议、全会研究。注重增强决策公开度和群众参与度,凡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工程、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改革措施、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政策调整,在决策和实施前,都要征询群众意见,真正把决策建立在坚实的民意基础上。
(作者为中共山东省济宁市委书记马平昌)
《 人民日报》( 2016年03月23日11 版)